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批。
二、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三、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审核土地开发项目是否可行并出具批复。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1.建设用地申请表;2.项目备案表或批准文件;3.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平面规划布置图;4.工业或环评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踏查情况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等情况,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查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组织相关科室会审,主管局长签批。6.报区政府审批。7.区政府出具批复文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耕保股:0454-8515908;纪检监察室:0454-8246341。
十、办理地点: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