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
二、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三、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审核项目是否可行并出具批复。
四、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勘测定界图;5.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的,要求提供《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的批复;6.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意见(原件)。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踏查情况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等情况,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查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组织相关科室会审,主管局长签批。6.报区政府审批。7.区政府出具批复文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耕保股:0454-8515908;纪检监察室:0454-8246341。
十、办理地点: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