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流转审批。
二、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三、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审核项目是否可行并出具批复。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报审核表;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批复;3.乡(镇)政府同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证明;4.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5.用地单位与村签订的联营协议。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七、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踏查情况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等情况,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查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组织相关科室会审,主管局长签批。6.报市局地籍科审核,市局主管局长签批。7.市局地籍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市场股:0454-8515908;纪检监察室:0454-8246341。
十、其他事宜:前置件由原来的8个精减至5个,签批环节由原来的3个精减至2个;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精减至1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由原来的 9个精减至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