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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费减免 2017-11-01

   一、事项名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费减免。

  二、职权类别:税费减免。 

  三、职责: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采矿权人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前提下受理、审批。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日修正)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73日修改)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3号)。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1.减缴免缴申请书;2.上一年缴费票据(或复印件)3.上一年动态监测报告。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办结。 

  七、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直属分局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直属分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直属分局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踏查;若出现不符合税费减免的情形,退回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4.直属分局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查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直属分局主管副局长签批。6.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50%以下的,由直属分局审批后予以减免;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50%的,上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报省政府审核。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储量科:0454-82602881;纪检监察室:0454-824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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