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行为。
二、职权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职责: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七、形象描述:1.巡查发现、受理群众举报、接受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转办的违法线索。2.召开预审会对案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4.组织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召开案件审理会义并最终做出处理决定:(1)涉及移送其他部门移送其他部门;(2)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发现存在问题,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6.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会;(3)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当事人自行履行。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9.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归档。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基准。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0454-851590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电话:0454-8240741。
十、办理地点: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