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客观判断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的重要依据,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层起步,逐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从县(市、区)层面起步,鼓励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为单位开展查询核对工作。
坚持网络核对,逐步过渡。推动查询核对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先以介质交换方式开展工作,逐步向网络化过渡。
坚持依法查询,规范使用。查询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授权。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仅限用于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查询程序和内容。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在依法取得社会救助家庭委托授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提供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当事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查询内容以及取得查询委托授权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询后,向民政部门反馈当事人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共有情况、登记时间等登记信息。提供的具体数据内容、反馈方式、时限要求等,可由各地民政、国土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和当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共同协商确定。
(二)信息交换方式。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交换信息。双方可根据信息交换量、交换频次等实际需求,协商确定网络类型、带宽及其他软硬件配置,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不具备网络交换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采用介质方式,以电子表格形式将信息数据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后按约定方式、约定期限反馈民政部门。
(三)部门工作责任。民政部门在查询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时,须取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没有获得委托授权的,民政部门不得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查询申请,及时查询反馈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民政部门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开展相关核对工作。
(四)异议处理方式。当事人对查询核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持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复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复核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复核结果。对于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关信息。查询核对信息和自行查询获得的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快建设部门协同的信息查询核对机制,统筹组织实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的具体办法,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提供全面、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证数据交换工作的稳定、及时、连续、安全。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核对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核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核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和泄漏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7年12月22日